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四)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2);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奖励证书、用户报告、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立项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审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三)备案:经审查通过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文予以备案确认。
  第七条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或有效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后备资格自动失效。
  第八条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有效期内应按要求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并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培训活动。
  第九条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发生更名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报告,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储备企业,主要支持政策为:
  (一)省、市两级加大培训力度,每年开展培训会,重点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析、申报程序、材料编写、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培训辅导。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引导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跟踪辅导企业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条件,指导帮助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工作。
  (三)省有关科技计划对后备企业予以同等优先支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也应给予支持。
  (四)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予以同等优先支持。
  (五)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根据需要设立不同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及维护知识产权等。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二条 参与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