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顺利实施,积极培育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积极培育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是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经过培育有可能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备案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报备名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筛选、报备和培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河南省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主营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三)企业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
(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五条 申请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书》(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