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自2012年6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项目排查阶段(6月至7月)
6月份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工作方案”规定的专项清理范围,摸清项目底数,建立排查工作台账。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照《认定规定》,围绕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环节,结合实际开展自查,填写《开展对挂靠借用资质等问题专项清理工作自查登记表》(附件一),排查工作结束后,填写《 市(县)开展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排查汇总表》(附件二),并形成书面排查报告,于2012年7月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治理办公室。
(二)纠正处理阶段(8月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和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附件三)和纠正处理阶段工作情况于8月25日前报省厅工程治理办公室。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份)
省厅会同省工程治理办公室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并针对重点项目及重点环节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和举报线索,会同厅执法监察总队,选择典型的案源线索进行执法查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清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对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要加强招投标报名、施工过程和标后履约等环节的监管,把是否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检查延伸到劳动关系、财务关系等深层次的部位中,形成更加科学准确的认定办法,努力构建在标前及时发现、标中加强监督、标后及时查处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总结及有关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工程治理办公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利用门户网站、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广泛宣传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开展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公布《认定规定》,使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了解掌握挂靠借用资质的特征、认定办法,也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的监督。省厅将在门户网站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宣传报道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要通报不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的单位,督促各部门认真完成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节点和推进计划,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专项清理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责任人一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厅工程治理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专项清理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专项清理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组织领导不得力,项目清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