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可以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转正常的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企业质量培训、质量检查、质量整改等证明材料。
3、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档案管理包括竣工工程的监理资料整理存档情况,在建工程现场建立档案的整理及存档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配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1、试验检测设备的总体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拥有与监理工程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应当符合原省建设厅冀建市[2007]662号文件的要求,数量按照每个监理部一台套、监理工程高峰期监理部的数量累计计算。
2、试验检测设备的核查。监理企业应当在申请监理资质,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以及试验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或计量认证文件,接受现场实物核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的技术资料。
二、深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一)严格监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
1、规范建设单位的监理市场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强制性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全面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对建设资金、质量安全、工期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费用,监督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按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情况。
2、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切实防止以压低监理费用获得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承诺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的核心应当是人才、业绩、技术、设备和综合实力、能力的竞争。
3、加强招标后的监督检查。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稽查等机构,应当随时检查建设单位执行监理政策法规情况及监理费用拨付等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监理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严肃查处。
4、严厉打击虚假监理。以过低监理费用委托或承接监理业务,或建设单位只支付少量监理费用,监理企业只挂名实施监理的工程,全部按照虚假监理对待,依法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