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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修订)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备案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后,应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征免税项目情况、减免税依据、数额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对该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实地核实情况与纳税人申报资料情况是否一致做出具体说明。对是否同意减免税的金额、理由等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员分别手写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属于省级权限的减免税项目,省地方税务局可委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地核实工作,写出核查报告,也可根据需要直接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审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二)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的条件和标准;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申请资料有关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七)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对审核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减免税申请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按规定权限进行办理;
  (二)对减免税申请政策依据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审批的,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要求的,有权税务机关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审批权限在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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