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 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
第五条 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