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2〕19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244号),厦门市2012年度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同意将农用地4.4公顷(含耕地1.25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建设用地73.86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5.5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72.7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城市建设用地78.2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4公顷(批准用地情况见附件),用于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厦门市要依据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位置。
三、厦门市要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前期有关程序,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同意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到补偿费用、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五、厦门市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和征地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厦门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厦门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
单位:公顷
城市
| 批准用地
| 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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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建设用地
| 征收土地
| 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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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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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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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 78.26
| 4.4
| 4.4
| 1.2566
| 5.55
| 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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