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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农机科〔2012〕13号、甬财政农〔2012〕417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不断提升我市的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2012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甬农机计〔2012〕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2012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2012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不断提升我市的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2012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甬农机计〔2012〕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1.2012年我市设施农业(钢架大棚、玻璃温室)补贴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农机化示范园区(基地)内粮食、蔬果、规模化养殖、林特、育苗(育秧)等产业建设的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设施。
  2.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
  3.补贴资金实行规模控制,对县(市)区有出台配套补贴政策以及建设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能力强,开展设施农业智能化配套的补贴对象进行优先、重点扶持。
  二、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1.补贴对象。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农机化示范园区(基地)内建设设施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补贴范围。实行设施农业生产企业目录管理制度, 2012年补贴范围为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入围的生产企业搭建的:GP-622单栋钢架大棚、GP-825单栋钢架大棚、GLP-622连栋钢架大棚、GLP-832连栋钢架大棚、连栋塑钢大棚SG-8(水产养殖)和玻璃温室(具体入围企业见附件1;大棚建设标准见附件2)。开展补贴对象自行搭建大棚、非标连栋大棚(养殖)补贴试点。
  3.补贴标准。根据粮食生产和其他产业分类分档确定补贴标准(附件3)。
  4.起补面积、限补标准和要求
  单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0.5万平方米起补,非标连栋钢架大棚(养殖)连片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1000平方米。水稻机插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大棚起补面积,单栋、连栋钢架大棚2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500平方米。
  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建设玻璃温室和补贴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求补贴对象进行设施农业智能化配套(具体配套方案见附件4)。
  三、申报和实施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施农业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设施农业补贴原则和申报要求,认真论证建设可行性,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所在县(市)区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对象,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农机局(3份),并附《2012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汇总表》(见附件6)、项目区位示意图、建设地点图片资料和各项目实施方案、《2012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市农机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总体资金规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依据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确定补贴项目,并在市农机网公示7天后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7)。
  5.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列入补贴目录内的产品,严格按照中标的建设标准要求自主商谈实际购买价格,与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采购(象山县按全价购买)。
  要求自行搭建大棚的补贴对象需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报认可,经许可的补贴对象搭建大棚要按照建设标准(附件2),提供设计图纸、产品配置清单(附件8)和主要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并纳入竞争性谈判入围的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四、验收和结算
  1.验收程序。项目实施中接受各用户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项目完工后,补贴对象对照合同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内容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机局提出验收申请(附件9),由市农机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附件10)。
  2.验收办法。设施农业建设质量按照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建设标准(附件2)验收,验收判定标准参照宁波市地方标准《单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2-2012)、《连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3-2012)相关要求。
  验收时必须查阅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验收时需提供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网上)、公示表、指标确认通知书、购置发票、安装购买合同(采购合同)、生产企业安装清单、资金往来票据、项目建设示意图和施工安装图、购置补贴标牌照片、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
  3.结算。生产企业(自行搭建的补贴对象)提供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农机局提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进行补贴资金结算(象山县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结算)。
  4.补贴资金根据中央资金年度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如项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资金规模,留转第二年结算。
  五、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管
  1.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把好审核关。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享受补贴设施农业设备的造价、建设地点、建设面积、产品质量和建设标准的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严禁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2.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公开竞争性谈判和承诺书上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承诺,及时做好安装建设、售后服务等工作,严禁借机乱涨价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和降低服务质量。如有违背承诺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补贴产品资格。
  3.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设施农业建设,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计划。设施农业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不得擅自拆除。对违反规定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停止安排该实施县第二年度设施农业设备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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