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对进冀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技术规范和劳动技能等培训,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六、罚则
进冀企业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冀承揽任务。
(一)存在《河北省建设系统行为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本办法备案或者备案中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证明材料的;
(三)承诺进冀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抄告进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附则
(一)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进冀建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号)、《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冀建市[2009]8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外建筑管处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驻京建筑队伍管理处
地址:北京丰台区蒲安北里3号楼
电话:010-67626544
二、驻津建筑队伍管理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越秀路11号
电话:022-28335647
三、驻沪建筑队伍管理处(含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953号310室
电话:021-54197983
四、驻晋建筑队伍管理处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亚日街14号,太嘉公寓四号楼一单元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