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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4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指标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定等级,并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实施管理。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审,制定本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拟定为AAA级的,须报省厅复核后确定。各地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厅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分级管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包括基础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目录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参考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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