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积分指标及分值见附件的《汕头市农民工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三、扩大积分的使用范围,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的政策措施
(一)努力解决好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
1、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凡农民工积分累计达到我市入户城镇分值(50分)但没有办理入户我市城镇的农民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可在就业地(居住地)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入读公办学校的,实行免费;入读民办学校的,按公办学校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学校。对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在税费减免、用地、基建、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师资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证等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
1、积分达到入户分值50分的农民工,在我市城镇工作、连续居住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的,可享受我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2、鼓励公积金买房。凡积分达到入户分值50分,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农民工购买住房时可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三)落实《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提高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但暂不愿意把户口迁到我市城镇的农民工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有效期最长为3年。各办事窗口要设置农民工申请入户专门窗口,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入户城镇的农民工可落户在自有房子、集体户、政府提供的长期租赁房或公共租赁房,也可与亲友搭户(只要户主同意其挂靠的,就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汕头市农民工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汕头市农民工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指标
分类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①
| 三级指标和指导分值
| 方向
| 实施
说明
|
省
统
一
指
标
| 个人
素质
| 文化
程度
| □初中(20分)
| 正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
□高中或中技、中职(40分)
| 正
|
□大专(60分)
| 正
|
□本科及以上(80分)
| 正
|
职业
资格
或专
业技
术职
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20分)
| 正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40分)
| 正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70分)
| 正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90分)
| 正
|
□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岗位一级、高级职称(110分)
| 正
|
参保
情况
| 参加
社会
保险
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5分。总分最高不超过75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
社会
贡献
| 社会
服务(近
五年内)
| 参加无偿献血(每次2分,每年最高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捐献证明
|
减分
指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不符合政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积分入户;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以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办理户口迁入时提供)
|
违法
犯罪(近五年内)
| 曾受过劳动教养(扣5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
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 负
|
市
自
定
指
标
| 就业情况
| 从业行业
| 就业单位属高新技术行业或《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汕发[20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汕头市服务业的意见》(汕府办〔2007〕234号)重点扶持行业行业(10分)
| 正
| 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
稳定就业
| 连续稳定就业(连续在同一单位就业2年以上,每满一年积3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
居住情况
| 居住年限
| 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连续居住每满一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租赁合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暂住证、居住证等)
|
居住场所
| 在我市拥有合法房产的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房产证明
|
个人情况
| 执业资格证书
| 取得全国职业资格的执业资格证书(8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
户籍情况
| 属于本省外市农业户口(5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
属于本市农业户口(10分)
|
投资情况
| 投资行业
| 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国家、省、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3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
投资金额
| 有工商注册的,加10分,注册登记资本每10万元再加2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
扶持就业
| 吸纳我市人员就业,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他们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每吸纳一人就业积1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提供被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
|
纳税情况
| 纳税金额
|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企业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3万元人民币得30分,3万元以上每增加1万元再增加5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提供企业依法纳税有效证明
|
在我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1万元人民币得10分,1万元以上每增加1千元再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提供本人依法纳税有效证明
|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1万元人民币得10分,1万元以上每增加1千元再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提供依法纳税有效证明
|
社会贡献
| 表彰奖励
| 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地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
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 正
|
在汕期间获得国家或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无偿献血者积10分
| 正
|
激励条件
| 计划生育
| 已纳入汕头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在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申报计生信息的加5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汕头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
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
减分指标
| 违法(近五年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扣2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
入户县城或中心镇的积分优惠
| 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的,按照其本人的实际总积分的50%给予积分奖励
| 正
| 由本人提供入户申请和拟入户地的派出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