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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区县要把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作为贯彻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落实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构建幸福汕头的具体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优化服务,确保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8号)文的要求,按任务指标和完成情况拨给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积分指标
  根据粤人社发[2011]306号文和市人社局、发改局、公安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0]14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的积分指标进行完善。
  (一)城镇户籍务工人员的入户最低分值为60分。
  (二)鼓励本省、市户籍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凡属于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工加10分,属于本省市外农业户口的农民工加5分。
  (三)鼓励技术型、技能型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凡取得全国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积80分。
  (四)鼓励获得表彰奖励和积极参加社会服务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对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地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五)鼓励符合计划生育且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计划生育且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在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登记计生信息的加5分;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查环查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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