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申请认定需提供材料
1.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5.2011年9-12月企业缴税凭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2011年6-12月职工花名册及职工增减情况表;
7.2011年9-12月企业工资发放表;
8.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三)认定部门及程序
1.市建立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标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按政策标准审核困难中小微企业,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提交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2.我市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微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向市、区(县)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属、中央、部队驻汕单位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
3.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企业发出审核意见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各单位。区属单位的认定审核结果同时抄报市联席会议各单位备案。省属、中央、部队驻汕单位的认定审核结果同时抄送市联席会议各单位执行。
4.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企业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服务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会同经信、财政、地税部门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将不定期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