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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困难中小微企业在岗职工(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执行。

  (三)补贴方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领的办法,困难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划入企业账户。职业培训补贴在在岗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困难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程序及所需资料参照《关于印发<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7]108号)及省市有关职业培训资金补贴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贴期限。补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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