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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2〕18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高度重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成立由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主管领导负责,主管科处室牵头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的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排查方案,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排查组织和监督检查

  (一)切实做好组织发动。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主体责任,发动和督促产权人按现行标准规范进行全面自查,做到不丢、不漏、不留盲区。自查工作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将自查情况记入档案,并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认真开展督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做好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组织发动基础上,要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自查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并按《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9号)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要建筑、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抽查。经排查,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应责成产权人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监督验收。对于不按要求自查、整改的产权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摸清底数,建立专门管理档案

  各设区市应结合本次安全排查工作,在自查、排查的基础上,明确专门机构、人员做好本地玻璃幕墙建筑的统计工作,摸清底数、掌握建筑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管理档案。

  四、全面分析总结,不断提高管理工作质量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情况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监管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请各市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当地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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