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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严格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服字[2005]145号)规定要求,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严格制定和调整租金标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权益。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房地产)、国土资源、发改、财政、民政、社保、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使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政策措施相互衔接,工作部署互相配合。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六、实行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制度

  各市物价局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市(包括所辖县、市)上一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价格(租金标准)制定调整水平、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报送省物价局(详见附表)。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价格(租金标准)制定调整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年度           年  月  日

单位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

投资额

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

销售价格

(或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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