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94号 2012年4月12日)
各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价格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更好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中央驻晋、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制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计利润,按成本加规定税金制定销售价格;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计管理费和利润,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规定仍按《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2003]19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后,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合理利润及规定税金等因素,按照低于周边市场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销售价格一定比例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写入招标文件公开招标。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般应掌握在周边市场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销售价格的70-80%之间。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测算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的平均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销售基准价格的最高限价,不得上浮。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零售单套住房时,应以核定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整栋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差价调节系数。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要低于普通商品住房租金一定比例,原则应掌握在同一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7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