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协议供货产品招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确定。
第六条 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活动,由市财政局委托本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及规格型号、配置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协议供货的招标过程及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级预算项目协议供货网上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各区县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协议供货。
第八条 协议供货涉及进口产品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节能、环保等产品的采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结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可以经审核后调整增加采购人当年的预算经费。
第二章 协议供货
第十一条 参加协议供货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在参加协议供货活动前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参加协议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应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授权一家经销商参加投标。中标的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家以上经营状况及诚信记录良好的经销商作为供货商。
第十三条 协议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应当由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