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建法〔2012〕16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已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行为,促进严格、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2010]152号),结合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裁量基准做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裁量基准:
(一)对省、设区的市、县(市)三级均有权行使,且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执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基准》(见附件)。
(二)对设区的市、县(市)两级均有权行使、且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执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基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