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农机管〔2012〕7号、甬财政农〔2012〕208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我市粮食功能区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2012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2012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
为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切实提升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粮食安全生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农机作业补贴,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断推进农机“五统一”服务,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切实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
1.各类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2.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种粮农户;
3.大小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或农户;
4.开展油菜机收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或农机手。
三、补贴标准
1.对提供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机耕、统一植保、统一机收“五统一”服务,并严格履约的服务组织,按功能区内每季水稻80元/亩、功能区外每季6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2.对为农户提供“菜单式”服务的服务组织,均按规格化水稻育秧每季30元/亩、水稻机插每季3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3.对实行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机耕、统一机植保、统一机收“五统一”的种粮大户,按每季水稻6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4.对开展规模化育秧的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按每季育秧秧田面积8--16亩、16--40亩、40亩以上,分别给予每亩秧田200元、300元、400元的补贴,对列入市推广示范的基质秧,给予每盘1.2元的补贴,对市定点用于余缺调剂的早稻后备秧(不超过5%育秧面积)给予每盘2元(其中基质后备秧每盘3元)的补贴。
5.对大小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或农户,按2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6.对开展油菜机收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或农机手,按4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四、补贴资金
作业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二级财政共同解决,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五、补贴方式
农机服务组织根据作业合同开展农机作业服务,按不高于2012年度农机作业指导价收取作业费的,或种粮大户自行开展“五统一”作业的,农机作业补贴面积和金额,经验收、核定、公示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镇(乡、街道)政府直接支付给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户。
六、操作程序
1.签订合同。农机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作业合同(附件1-1、1-2),确定作业内容、作业面积和作业价格等,并由村委会签证,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作业的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上报镇(乡、街道)农机站,镇(乡、街道)核实作业合同后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后,分类分批制作作业合同汇总表(附件2)。
2.作业服务。农机服务组织(或种粮大户)按照作业合同,组织开展机械化作业。农机部门提供技术指导、组织机具调配、协调零配件供应和维修、开展作业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等管理服务。
3.确认验收。作业结束后,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作业的,由村委会在作业服务清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服务组织作业的,由农户按合同约定的作业价格支付作业费,并在作业服务清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向镇(乡、街道)申请验收,服务组织同时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发票。镇(乡、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后,制作作业服务验收清单(附件4)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农机局。
4.核实公示。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包括种粮大户作业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核实。按照核定结果,将享受作业补贴情况在农户和服务组织所在村公示。公示5天内无异议的,县级农机部门制作作业结算清单(附件5),上报市农机局。
5.核准结算。市农机、财政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宁波农机网上公示。公示5天内无异议的,市农机、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贴资金。
6.兑付补贴。县级财政、农机部门在接到市补贴资金3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贴资金,并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清单(附件6)和作业补贴资金发放文件备案。
七、申报要求
1.填报要求。作业服务清单要做到合作社和每个作业社员的名称、姓名、作业数据、被服务农户签名一一对应,同一合作社社员间相互作业服务的注明相互作业社员姓名;种粮大户自行作业服务面积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验收清单要做到作业社员姓名、作业面积和验收人姓名一一对应,验收人要求2人以上。
2.申报时间。大小麦于5月25日前,油菜于6月25日前,早稻于8月5日前,单季稻于10月15前,连作晚稻于10月31日前同时上报电子表格和各类书面文档(盖章、签字)。
八、监督管理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农机作业补贴,资金投入大,政策性强,操作环节多,工作任务重。各地农机部门要把农机作业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镇(乡、街道)、村委会和农机服务组织的责任,认真组织做好作业补贴工作。
2.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各地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把握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切实履行审核核查工作职责。要组织检查核实,充分发挥镇(乡、街道)、村委会就地就近优势,严查虚报、多报作业面积等违规行为,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3.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要督促指导镇(乡、街道)财政、农机部门做好作业补贴的监管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对违规违纪操作的责任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使用。
4.严肃纪律,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侵占截留。要切实加强对服务组织的管理,对谎报作业量,骗取、冒领、私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违规违纪取得的作业补贴资金要足额追回,情节严重的,要取消享受作业补贴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要协同司法机关处理。
5.严格执行,严格管理。农机作业补贴实行作业服务指导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手要严格执行,严禁任意抬高作业价格。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作业指导价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6.强化服务,加强管理。各地农机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做好合同签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和零配件供应等工作。要建立作业补贴档案,保存作业合同、作业服务清单、作业服务发票、作业验收清单、公示材料、作业结算清单、作业补贴发放清单、作业补贴文件等资料。要认真总结,在年度作业补贴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市农机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1-1)及清单(1-2)
2.2012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汇总表
3.2012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服务清单
4.2012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清单
5.2012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结算清单
6.2012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发放清单
7.2012年大小麦机械化作业统计表
8.2012年油菜机割作业统计表
9.2012年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汇总表
10.2012年水稻基质育秧汇总表
附件1-1
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双方签定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本年度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机耕、育秧、机插、植保、机收等作业服务,合计作业面积
亩(分户面积和作业项目见合同清单,清单共
页)。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2012年“五统一”农机作业指导价执行。
3.双方协商收费方式:
。
4.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双方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定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违约赔偿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1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村委会或农机管理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1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经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在合同清单上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16、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村委会(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2
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清单
作业类别: ( 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其他)
镇 村 粮食功能区 服务组织:
序号
| 姓名
| 五统一
面积(亩)
| 育秧面积(亩)
| 机插面积(亩)
| 农户签名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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