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12〕14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完善我省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各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应在采暖期前向供热计量收费小区明确热计量收费政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退费办法,供热期间应定期向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数据,采暖期过后要及时核对用户计量费用,原则上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对用户热费进行清算,计费到下一采暖季的要明确告知用户。供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行成本,保证供热经营和运行稳定。
二、建立供热计量考核机制
各市要把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纳入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当中,对拒不进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低于30%的城市,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级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等任何奖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已获得奖项的城市,供热计量收费达不到30%的,取消已获得的奖项,对违反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逐步完善两部制热价体系
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起步阶段,各市出台的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比例均为50%,且对用户实行“多退少不补”的鼓励政策。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用户节能的积极性,各市供热企业可根据供热计量收费推广的实际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热计量价格的申请,在保持与按面积计费热价水平相同的基础上,将基本热价比例由50%逐步向30%过渡,并相应调整计量热价。随着热计量价格的完善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市要将试点期间的“多退少不补”政策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真正实现“多用热多缴费”、“少用热少缴费”,鼓励用户节约能源,促进供热收费趋于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