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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
(冀建质〔2012〕1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决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三方见证检测制度

  第三方见证检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执行常规检测的基础上,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为进一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方见证检测执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重点对混凝土强度、重要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偏差、砖、砂浆强度等进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并整改落实到位,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专家评价验收制度是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质量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专家评价验收意见的制度。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其中包含土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价验收组在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制订的验收方案开展评价验收工作,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情况、工程观感质量、工程技术资料等。填写《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把专家评价验收意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对专家评价验收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要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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