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城镇燃气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经营许可审批同意后的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且规划手续齐全。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储存、输配设施及设备。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燃气专业管理培训。
(五)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燃气专业技术培训。
(六)有与燃气经营类别、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
1、供气规模10万户(含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20人;
2、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含3万户)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行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5人;
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行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0人;
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