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理企业应至少提前1日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间告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企业未提前1日以上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间告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的,视为总监理工程师该次检查不在岗。
(五)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动态检查结果应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监督人员签名确认,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妥善存档并将汇总表(见附件)按季度报所属住建局,各区县住建局应将汇总表每半年一次报送我局。
三、相关处罚措施
(一)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时,应书面通知相关企业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对连续3次检查不到位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属住建局报告,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时,应书面通知相关企业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上一次检查也未到位的,应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实施扣3分处理(理由: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对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5分处理(理由: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动态检查结果要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或个人市场行为诚信档案。
(四)我局将定期统计在岗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并对多次不在岗的人员及其单位进行通报。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在岗动态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查和相应处理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相关申诉措施
企业或个人对检查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住建局提出申诉,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附件:汕头市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动态检查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