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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行为

  (三)规范征地公告。征地批准后,要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上公告,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除了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告外,还应当在有关村民小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方式保留公告的证据。

  (四)规范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在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调查,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调查确认表”以及其他需要权利人签字认可的材料,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或者无法找到本人的,应当注明并且由村委会或者相关组织予以证明,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代替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放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应当有书面记录及相关证明。被征土地及其附着物和青苗权利发生争议的,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期间无法解决的,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再实施征地,有关补偿费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提存保管,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

  (五)严格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及时实施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征地补偿标准提高的,应当按照新的标准补偿并重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前,先行补偿、安置的,如果批准征地时的补偿、安置标准高于原来标准的,必须按照批准征地时的标准补足。

  三、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工作

  (六)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反映问题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信访举报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属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在60日内将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各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的厅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由有关市或县国土资源局在60日内将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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