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七)其他自愿参加人事代理的。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代理对象是代理和授代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省人社部门的批准或者授权,可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下列代理服务:
(一)管理人事档案。接收保管人事档案,对符合流动条件的人员,按原所有制身份办理市内外流动手续,并转移人事档案。
(二)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申报手续。按照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资格考试、职称评定申报手续。
(三)代办档案工资报批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政策,为代理人员办理档案工资确定、调整、晋升等报批手续。
(四)代办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代办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
(五)承办集体户籍关系挂靠。
(六)按照国家有关就业、辞职、辞退规定计算工龄。
(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认定手续。
(八)办理代理单位引进人才申报手续。
(九)出具与人事管理有关的证明材料。
(十)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委托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可以接受委托,为委托单位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十一)提供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咨询及人才规划等服务。
(十二)与社会化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其它服务。
第十条 单位委托的,应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单位介绍信、单位有效证件、人事代理书面申请以及委托代理人员名册。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接转委托代理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个人委托的,应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二条 跨地区到我市工作的人员,可由聘用单位委托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异地存档或无档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考核、奖惩等有关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