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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三要加快建立殡葬救助制度。各地要从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认真落实殡葬救助政策,积极探索扩大减免或补贴的范围,对公益性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等惠民殡葬政策。

  四要加强殡葬业行风建设。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加强对殡仪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殡仪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殡仪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4号)要求,严格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分离,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经常性教育与定期宣传紧密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殡葬管理法规,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实行火葬。火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不实行火葬(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的,不得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加快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采取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立快捷便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1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每个市、县、区至少要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人口较多、火化率高、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先建。经营性公墓要在其墓园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实行限价销售。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倡建立民族公益性公墓。

  坚持服务对象全覆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

  坚持科学合理选择墓址。公墓要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上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内建造公墓,在规模和布局上力求小而精、新而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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