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按卷收费的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和档案利用服务费,其案卷组成应当按国际标准执行,案卷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确定,每卷厚度不超过1.5厘米。
第八条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可依约在工程建设单位竣工备案时交纳,也可在办理报建手续时预交,工程竣工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城建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的特定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制定全省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城建、房产档案馆(室)目标管理等级及建设单位和档案利用者承受能力,确定当地具体执行标准。
第十条 城建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各城建、房产档案馆(室)应持单位法人证书等资质证明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城建、房产档案馆(室)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凡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3、自立名目乱收费;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
6、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未按时参加服务价格年度检审;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 7 月1 日起施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4〕50号)同时废止。
附表:
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标准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执收单位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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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 建设单位
| 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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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质档案:280元/卷
| 建设单位按国家要求自行整理档案的,每卷减收100元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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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档案扫描:
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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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声像档案编制:
房屋0.5元/平方米;其他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5%,双方协商确定。
| 声像档案编制整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城建档案馆代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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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利用服务费
| 委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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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查阅
| 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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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城建档案:40元/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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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管线档案:45元/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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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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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证明(含查阅):私产40元/卷次;
其它产150元/卷次
| 房产、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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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出具书面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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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用土地红线证明(含查阅):150元/卷次
| 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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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询、验证产权档案:私产40元/卷次;
其它产100元/卷次
| 房产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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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权限制:私产150元/卷次;
其它产400元/卷次
| 房产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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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档案资料复印:按实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 城建、房产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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