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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实行按卷收费的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和档案利用服务费,其案卷组成应当按国际标准执行,案卷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确定,每卷厚度不超过1.5厘米。

  第八条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可依约在工程建设单位竣工备案时交纳,也可在办理报建手续时预交,工程竣工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城建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的特定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制定全省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城建、房产档案馆(室)目标管理等级及建设单位和档案利用者承受能力,确定当地具体执行标准。

  第十条 城建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各城建、房产档案馆(室)应持单位法人证书等资质证明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城建、房产档案馆(室)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凡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3、自立名目乱收费;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

  6、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未按时参加服务价格年度检审;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 7 月1 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4〕50号)同时废止。

  附表:
  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标准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执收单位

备注

一、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建设单位

城建档案馆

 

1、纸质档案:280元/卷

建设单位按国家要求自行整理档案的,每卷减收100元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2、电子档案扫描:

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3、声像档案编制:

房屋0.5元/平方米;其他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5%,双方协商确定。

声像档案编制整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城建档案馆代为编制

二、档案利用服务费

委托者

 

 

1、档案查阅

城建档案馆

 

(1)一般城建档案:40元/卷次

(2)地下管线档案:45元/卷次

2、出具证明

 

 

(1)产权证明(含查阅):私产40元/卷次;

其它产150元/卷次

房产、城建档案馆

 

含出具书面证明书

(2)征用土地红线证明(含查阅):150元/卷次

城建档案馆

3、查询、验证产权档案:私产40元/卷次;

其它产100元/卷次

房产档案馆

 

4、产权限制:私产150元/卷次;

其它产400元/卷次

房产档案馆

 

5、档案资料复印:按实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城建、房产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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