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吉卫发〔2011〕344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
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纳入吉林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一)公共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对外营业的培训中心;
(二)餐饮服务场所:酒店、饭店、学校食堂;
(三)公共沐浴场所:浴场(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足浴等各类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不含婴儿洗浴;
(四)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理发店(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护肤、美容,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及美体、保健按摩场所;
(五)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咖啡馆、酒吧、茶座、棋牌室;
(六)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健身、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游泳场馆(馆)(推拿、艾灸拔罐、按摩);公园;
(七)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药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
(九)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公共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火车、飞机和轮船);
(十)公众服务场所:银行营业厅、邮政营业厅、政务大厅通讯服务厅、金融证劵交易所、水、电煤气缴费厅、彩票站、干洗店、民航、铁路代售点、照像馆(婚纱影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