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学校招生公示机制
从2012年秋季招生起,学校招生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学校性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录取结果、收费标准等;
公示主体:学校、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公示载体:公示栏和官方网站同时公示。
(三)建立学校招生方案备案机制
从2012年秋季招生起,实行学校招生备案制度。县(市、区)招生方案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招生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连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招生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从2012年秋季起全面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建立学生信息库,有效监管跨区域招生、违反招生计划和违反转学规定的行为;特别要加强招生划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招生计划和转学规定的,不予承认学籍,对违规招生学校和违规操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建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责任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责任机制。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政策和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规定到位、工作布置到位、工作监督到位。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学校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工作效果到位。
(六)建立完善校务公开机制
学校应主动公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全面发布招生信息;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必须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政策规定,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暗箱操作或以个人意志绕过集体决定等行为;坚持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杜绝自立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出具票据、收费不入账等行为;完善公开承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建立行风考核和问题督办机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从2012年秋季起,实行行风考核和问题督办制度。行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省教育厅制订并颁布年度行风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内容、办法和结果运用,行风考核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纠风办、物价局和审计厅共同实施。依据行风考核情况、信访举报和媒体报道,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督办,督办事项必须件件有反馈,对于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