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发改、财政部门涉及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的财政投资评审事项应当委托大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