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低保家庭月收入申报制度。B、C类低保家庭按不同的期限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填写《低保家庭收入情况登记表》。B类低保家庭每季度初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申报上个季度家庭收入;C类低保家庭要在每月5日之前,申报上个月家庭收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家庭收入的低保家庭,按自动放弃低保救助处理,3个月内社区不予重新受理。经社区查实低保家庭存在虚报、瞒报家庭收入情况,取消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救助资格,半年内社区不受理其低保申请。
  (四)建立低保对象劳动就业收入区域性行业认定制度。各县(区)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工信、工商、物价、统计、税务、公安、交通、教育、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本区域内各行业的月平均收入,作为认定该行业中收入不固定从业人员月收入的参考依据。
  (五)建立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异地受理制度。在本市区或本县内迁至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低保家庭,可在居住地社区申请低保救助。申请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享受低保救助证明、家庭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证明和现住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以及其他申请低保救助所必需的证明,由居住地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和日常管理,符合条件纳入低保救助,所需救助资金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承担。迁出居住地后,低保救助待遇自行终止。
  (六)建立低保审核与就业服务衔接制度。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前,要先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申请登记,首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困难群众和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并向民政部门出具申请低保人员和低保对象就业登记和接受就业服务情况证明。民政部门以居民接受就业介绍情况和就业态度作为纳入低保救助的参考条件。有就业能力,但是却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介绍的居民和低保对象,不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或取消家庭低保待遇,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家庭低保申请。
  (七)建立低保监督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对低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低保对象虚报、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经群众举报,一经查实,除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外,还要由县(区)民政部门对举报人按追缴资金的30%至5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县(区)地方匹配资金中解决。
  (八)强化各县(区)低保资金匹配力度。对各县(区)低保预算资金实行先征后返。各县(区)本级低保专项资金预算,以上年度末低保救助人数为基数,按照全省人均补差标准要求测算年度资金需求总量,于每年初将预算资金总量2/3的资金划拨本级财政社保专户,与省、市低保资金统筹使用。资金使用时以省级以上资金为主,县(区)财政资金作为补充,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代替下年度本级财政匹配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