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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特困群体救助政策和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城市特困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及当前低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升我市低保工作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一)按实际生活水平认定低保对象。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口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低保待遇。实际生活水平按城市家庭收入减去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子女就学学费、遇到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解决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费用来计算。
  (二)扩大市区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范围。将市区低保家庭中的四类低保对象本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金全额救助范围:1.低保家庭中二级(含二级)以上智残、精神残、肢残和视残的残疾人;2.低保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3.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4.寄居他人家庭,未办理收养手续的18岁以下的孤儿。
  (三)提高市区部分低保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在市区内,对单身家庭、重大疾病低保对象和单亲(指丧偶、离异后,子女未满18岁)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保障金在原享受补差额度的基础上提高30%,最高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四)低保对象就业实行渐退救助。对于市区通过就业和再就业使家庭收入超过低保认定标准的家庭,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可延发6个月最低基本生活保障金,前3个月按原享受救助额度发放,后3个月享受原救助额度的50%,延期半年取消综合救助待遇。对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其新增收入从当月开始计算,并取消享受低保救助的所有待遇。
  (五)市区内租住平房自行取暖的低保家庭,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以60平方米为最高救助标准,实行全额取暖救助。
  (六)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轨衔接政策。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并轨政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用于支付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子女教育(含自费教育)等费用和因意外事故或意外灾害导致的家庭支出不列为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纳入低保救助。
  (七)各县增加低保综合救助内容。四县应根据本级财政承担能力,逐步推行综合救助,在预算低保资金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综合救助资金,用于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并逐步增加综合救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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