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许可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有关材料是否按照规定立卷保存;
(八)是否建立落实行政许可各项工作制度;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查;
(二)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询问;
(四)听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五)查阅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档案和其它文件材料;
(六)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七)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八)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检查中,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九章 行政许可申诉和投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不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诉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设立的违法行政举报机制,应当受理对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