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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复制、邮寄、递送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独立办公楼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办事大厅,将本单位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送达交由办事大厅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办事大厅应当公示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要为公众提供业务咨询、资料索取和阅览、信息查询和复制、申请的填写和修改等场所和条件,方便公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大厅、审查机构和决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暂时不能辟建办事大厅的单位,要保证由一个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可确定一个部门(即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统一送达”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告知和听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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