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庆政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适用本制度。
本市内的中直、省直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其本部门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市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要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上岗工作。
第六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专业部门组织。
第七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内容按省政府法制办规定执行,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具体涉及到《
宪法》、《组织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