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
2、通过2011年度企业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实行资质管理的,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科委证书复印件;
6、2011年度获得的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受赠单位票据复印件和受表彰证明等;
7、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变更登记证明。
以上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年审指南、《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及范本可以登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网站“守重企业”模块查看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2011年度省、市级“守重”企业年审工作,按照《守重办法》、《指标体系》和《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严格年审。对于达不到硬指标要求的,如省级“守重”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撤销其“守重”企业称号。
(二)严把质量关。对年审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守重”企业的质量。对情况不十分清楚的企业,要到企业去进行实地考察。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守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称号:
1.申请“守重”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故意违约或者有欺诈行为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企业不诚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诉讼(仲裁)败诉的;
5.发生合同纠纷,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
6、不能按时参加“守重”企业年审的;
7、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
被撤销的“守重”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企业,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清理牌匾。省、市级“守重”企业年审结束后,各分(市)局组织辖区工商所的合同管理员和网格管理员,收缴被撤消的“守重”企业牌匾和证书。对冒用“守重”称号、违规悬挂“守重”牌匾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提高“守重”企业的社会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