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省质监局、省工信委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认证,认证合格的,公布在本省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省公安厅要制定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规范,统一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收费标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安全条例》的规定和工作规范,高效便民地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三)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纳入保障范围,加大资金和装备投入,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相关标准,在所有规划新建的高速公路中,将交警业务技术用房纳入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概算审核,所需资金在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予以安排。高速公路交警营房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针对公安交通警察工作的特殊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基层一线交通警察吸尘、降温、防寒等津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发放加班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财政供给交通警察的加班补贴。
(四)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监管。根据《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道路管理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置和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监控、诱导、气象监测、信息发布等安全管理设施;公安部门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借助高速公路沿线预埋光纤和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等设备,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边界接入平台联通至公安专网,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对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在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重中型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等客货运输车辆上全面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建立符合标准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省、市、县三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增强动态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