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要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企业的注册登记关;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质监部门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监督检查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非法生产车辆的生产经营场所。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开展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媒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警信息,方便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和公众及时了解交通管理措施。
保险监管部门要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督促保险公司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的规定,依法履行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三、以实施
《安全条例》为契机,努力提高道路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审查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的,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