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多、难度大。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
《安全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范围,与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要充分发挥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有效整合各种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响应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要将高速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干部中选配人员兼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账及管理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充分发挥5支队伍和“五长”联动机制的作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机动车和驾驶人,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危险路段,提出治理措施和意见;参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及时向建设部门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