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
《安全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安全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
《安全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完整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活动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树立现代文明交通意识,模范守法,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各地、各部门要将
《安全条例》纳入“六五”普法内容,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突出客货运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广泛深入地宣传
《安全条例》,并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舆论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好全体公安民警特别是交通警察的学习培训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
《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带头守法、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