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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


  第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虽有违法行为,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处以法定幅度内较低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依法处以法定幅度以下的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处以法定幅度内较高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因国税机关原因导致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国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其他纳税人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主动交待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挽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因国税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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