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二○一二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2】67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9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二○一二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
为做好2012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信息核对及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7号)及《关于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7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单位应在缴存2012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19日起办理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2012年1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事先办理信息核对工作。
一、信息核对办理程序
(一)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信息核对表》(以下简称《信息核对表》,附件1)
单位经办人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进行填写,也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上填写完毕后,打印《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填写要求如下:
1.《信息核对表》中“上年度信息”栏次相关内容不得涂改。单位需修改登记信息的,应在“本年度信息”相应栏次填写正确内容后办理变更;不需要变更的项目,相应栏次不填写任何内容。
2.《信息核对表》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二)办理信息核对
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信息核对:
1.《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
2.有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的,提供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无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的,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单位应提供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正在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正在办理年检登记或换证手续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