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工商企业名称查询单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新设立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已设立企业增项的提供增项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增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场地证明文件: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和自有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复印件);
(六)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原件);
(七)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合格证明,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或与本市具有法定资质部门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质检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统一规格,按上述顺序列明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含原件的一份交市商务委,复印件一份由区县部门存档);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由提交人写明“提交材料与原件相符”,签字生效;申请表应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涂改无效。
四、审批程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将申请材料送交各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加盖初审专用章(或主管部门公章)并签署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并按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凡已达到本辖区的新增企业控制数时,各区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停止受理企业申请。
自2012年6月8日起,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并依据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委将按规定时限,核发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手续统一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办理。对做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将通过天津商务网(网址:www.tjcoc.gov.cn/)和天津市煤炭网站(网址:www.tjcoala.com)等向社会公告。6月19日下午5:00后市商务委将不再受理申请。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委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市煤炭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