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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及煤炭经营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2年我市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受理申请,公开审批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新增企业数量

  指标分配原则:一是新增与现有的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控制在国家发改委下达我市的规划目标内;二是结合2011年度核查情况,各区县减除不合格企业指标用于各自区域新增企业。

  新增企业数量:2012年全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控制数99家。其中:和平区3家,河北区3家,河东区3家,河西区4家,南开区3家、红桥区4家;东丽区5家,西青区4家,津南区11家,北辰区3家;武清区5家,宝坻区6家,蓟县4家,静海县5家,宁河县11家;滨海新区的塘沽4家、汉沽2家、大港2家、开发区5家、保税区6家、高新区3家,东疆保税港区3家。

  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批发、零售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须保证使用3年及以上;

  (三)拥有独立储煤场地产权企业,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场地租赁企业,必须持有与场地所有权人签订的规范、有效并使用期限3年及以上的租赁协议。其中:批发、零售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储煤场地有符合环保要求的防燃、防尘等设施、措施。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规划及批发企业年度经营量不得低于5万吨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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