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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二十二)认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通过见习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见习期限3至12个月,见习期间企业可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按照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三)对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和50%的鉴定费补贴。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职业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大力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二十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并根据活动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实施“1123服务”,对毕业学年的在校生每人发放1张就业服务卡,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提供2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明确每年2月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将零就业、单亲等困难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实施岗位援助、技能援助,托底安置;5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组织企业深入校园,开展专场招聘,开辟校企对接绿色通道;9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月活动。每年开展“十百千万”系列活动,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兑现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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