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南昌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且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相关工作, 市食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市食安办、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贸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