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三政办发〔201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企业和个体户”的原则,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现就我县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食品现场制售的监管
(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但未提供餐具和用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但未提供餐具和用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且提供餐具和用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二、食品制售场所的监管
(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制售场所加工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食品制售场所销售环节、未提供餐具和用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制售场所销售环节、提供餐具和用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三、保健食品的监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食品小作坊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原则上要求取缔,对一些一时无法取缔的食品小作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
五、食品摊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