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发〔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民生为本,务实为先,律己为戒,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员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副管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和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政府(林管局)对应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和临时交办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市政府行使职能,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落实市政府交办工作,对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负责,并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报告工作。其中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对市政府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