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办[2010]54号)
三、检查对象
开展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市(州、地)以及县(县级市、区、特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四、专项检查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整改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地区自查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要对本级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并组织对本地区所辖县级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地、县两级基金征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附表一、二、三(详见附件)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墙革办。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1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的自查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2年1月)。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五、检查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基金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自查,及时整改;要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全面提供与基金征收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协同做好检查工作。
联系电话:0851-5360243
电子邮箱:921940024@qq.com
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墙革办
附表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预缴基金征收明细表(2007年~2011年9月)
项目名称
| 建筑面积(m2)
| 征收标准(8元∕m2或10元∕m2)
| 征收预缴
基金(元)
| 征收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